汽车租赁合同 No.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及责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类型、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1、出租方将 牌汽车 辆,车辆号牌 ,从 年 月 日 时起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租赁期共 年 月 日 小时。
2、车辆每(天/月)租金 元,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每公里租金 元,超时部份每小时租金 元,超出3小时按半天计算,超出6小时则按一天计算。
3、承租方接收租赁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付抵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付的抵押会在结算时抵扣租金,违约会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应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会,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视为违约。
第二条 出租方权利和责任
l、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各种证照,规费缴讫证齐全有效并符合我国法规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各项规定。
2、应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与抵押金后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
3、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随时随地收回被租车辆。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或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3)承租方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
4、应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处理其因使用承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和责任
l、有权选择欲租车辆和决定签订本合同。
2、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3、对承租车辆已存在的车辆损伤和责任无承担维修和赔偿。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料费,过路和过桥费、停车和保管费、违章处罚金等费用,
5、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或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还应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签订本合同后,承租方若将承租车辆交与第三方使用,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和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承租方若遗失所租车辆的证照,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补证期间日租金80%的停驶费。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1个星期内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若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二天(含二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20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仍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车辆维修、保险及损伤赔偿条款
l、如无其他约定,出租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行负责车辆按期检审。
2、承租方承租期限超过一个月。应在承租车辆每使用5000公里或车辆检审期,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审,承租方不按要求进行保养或检审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租赁车辆交检表》为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正确使用所租车辆,在每天使用车辆时应例行检查水、气、油等情况,行驶中注意相关仪表指示,若车辆出现异常,故障应检查排除或停用并通知出租方共同解决,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自行维修,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维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应为租赁车辆购买法规要求的车辆保险,若承租方要求增加其他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在使用租赁车辆时,造成文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应立即就地向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联系,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并由出租方协助进行保险索赔工作,发生保险事故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可对受损车辆免赔部分与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事故车辆核定修理费的30%;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赌,则所有事故损失及相并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以下情况下,造成车辆停驶修理的,修车时间按租车时问计费。南承租方承担车辆停驶费。
7、除不可抗力外,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所租车辆若发生被盗、被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失,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前,承租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赔偿出租方车辆损失,车辆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辆购买价(含购置税费)扣除使用年限折旧费。在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后,承租方有权获得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项。
第五条 担保人条款
l、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资料、担保凭证,经出租方考查同意后,担保人须签字认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担保责任。
2、担保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捐保人签字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壹年终。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l、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应向另一方付合同未履行部份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自身损失部分。
2、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交通违章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交规》,按照青岛市租车行业协会于2013年1月6日召开的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租车期间,车辆仅在青岛市区域使用的还车时收取2000元交通违章保证金,押期一个月。
2、凡租车期间,车辆在云南省内区域使用的还车时收取3000元交通违章保证金,押期二个月。
3、凡租车期间,车辆在云南省外区域使用的还车时收取4000元交通违章保证金,押期四个月。
4、发生违章时,若客户不能前来办理,需委托租车行进行办理,租车行将收取每个违章50元的代办费用。
5、还车时出租方开出的“交通违章保证金押金收据”视为现金收据,承租方需妥善保管,到期凭收据到公司办理押金退还手续,若无收据,公司概不退款。(省外客户可用电子照片远程出示收据凭条来办理退款事宜)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l、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附件一
承租方须知
l、承租方必须是法人或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2、承租方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法人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同时承租方指定的驾驶员应出示驾驶证,出租方有权办理相关核查手续。
3、承租方指定驾驶员应已掌握车辆操作和驾驶技能,出租方一般不作驾驶或操作介绍指导。
4、承租方只能在云南省界内使用于本公司所租车辆。如需超出,必须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5、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车辆作为教练车或进行场地、极限测试及破坏性驾驶,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出租方车价50%的违约金。
6、承租方不得拆换承租车辆上的设备零件或更改车辆仪表读数与出厂标记,否则将交付出租方车价50%的违约金。
7、承租方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车必须使用93#号及以上标号的无铅汽油,否则造成的损坏全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应已仔细阅读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并完全理解。(注: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区号+ )。
青岛公务租车长期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青岛汽车租赁公司
根据甲方要求和用车需求,双方按照市场行情就有关
青岛租车业务长期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时间:
根据市场变化协议时间为一年。往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双方需求再行协议续签。
二、 合作方式:
1、车辆租赁。乙方提供车辆给甲方使用,甲方自负驾驶员、油钱、过路费、停车费和车辆清洁费(车辆按照24小时为一天的原则计算)。
2、包车包驾。乙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供甲方安排使用,甲方需要承担车辆租用费和驾驶员的工资及驾驶员的食宿费用和油钱、过路费、停车费和车辆清洁费。
3、包车包驾包油。乙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供甲方安排使用驾驶员费用按上条原则计算,甲方和乙方根据具体的使用路线和区域协商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油钱、过路费、停车费和车辆清洁费。
三、车型优惠价
按照青岛租车行价格,结合乙方实际情况,乙方在现有车型下为乙方提供以下几款特惠价格车型。
1、 青岛 轿车租车
奥迪A6L
丰田凯美瑞
大众宝来
现代伊兰特
比亚迪F3R
2、 青岛 商务车租车
别克商务GL8陆尊
别克商务GL8新陆尊
3、 青岛 越野车租车
奔驰GLK
三菱帕杰罗V73
丰田汉兰达
三菱欧蓝德
其他车型均按市场平均价的85%进行优惠。
四、 租车注意事项
1、驾驶员和车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均为合法车辆并按照租车行业协会规定购买了全险。提供的驾驶员均为有着丰富驾车经验的合格驾驶员。
2、车辆发生故障时。甲方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若是小故障也必须征得的乙方同意才能继续使用,若是发生大故障则须立刻向乙方求助,乙方则在第一时间内派相近车型去更换确保甲方正常用车。若是在车辆发生故障时甲方私自隐瞒维修或是强行继续使用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3、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将协助甲方理赔处理,甲方需要承担保险免责以外的赔偿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30%的折旧费用和保险理赔金额10%的保险续保涨价费用。
4、租车合同。每次用车甲方和乙方按照双方要求签订《汽车租赁使用合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结算。
5、违章违法。甲方在用车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尽量避免违章,同时不得私自用车辆从事违法行为。